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6條,以下是針對各項條款的釋義: 1. 根據第1項,管理處或分處為辦理審查及租售價格之審定,可以設立審查小組。這意味著在科技產業園區內,為了核准公民營事業的建築物興建程序和審查租售價格,會組成審查小組進行相關審查和審定工作。 2. 根據第2項,審查小組應該有九到十五名委員,其中處長或分處分處長負責擔任召集人,其他委員則由管理處或分處相關單位的主管以及外聘的專家和學者擔任。其中,外聘的專家和學者人數不得少於所有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這意味著審查小組的成員組成應該符合上述要求,由相關單位主管和外部專家學者組成的小組成員才能進行相應的審查和審定工作。 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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