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條,公民營事業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租售對象限定為在科技產業園區內營業之事業。 2. 如果在建築物未完成興建前就要進行租售業務,則必須經由管理處或分處的核准。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建築物租售交易符合法律規定,且需要遵循管理機構的審查程序。這樣可以確保建築物的租售操作在合法範圍內進行,同時也保護科技產業園區的運營和發展。對於公民營事業來說,必須遵守這項法規,才能在科技產業園區中進行建築物的租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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