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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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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由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公開徵求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者,園管局或分局應擬訂甄選文件,公告十四日以上,徵求公民營事業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參與甄選,並繳交土地預約金、簽訂預約書及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投資興建計畫書與相關文件。
  2. 2.前項公告應載明基地範圍與位置、產業引進、建物規劃、土地使用構想與環境概述、參與甄選資格及投標文件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敘述,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12條共有2項。根據第一項規定,當土地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決定要徵求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時,管理處或分處應該擬訂甄選文件,公告時間不得少於14日,徵求公民營事業在公告受理期間內參與甄選,並繳交土地預約金、簽訂預約書,並按照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提交投資興建計畫書和相關文件。 至於第二項,前項公告應包括基地的範圍和位置、引進的產業、建築物的規劃、土地的使用構想和環境概述,還有參與甄選的資格和投標文件的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科技產業園區計劃要興建一棟新建築物,土地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會公告徵求公民營事業參與甄選。公告中會明確指出基地的範圍和位置,描述計劃引進的產業,提供建築物的規劃細節,介紹預期的土地使用方式和環境狀況。同時,公告也會規定參與甄選的資格和投標文件的具體要求。在公告期間,有意投資興建的公民營事業需要根據要求繳交土地預約金、簽訂預約書,並提供投資興建計畫書和其他相關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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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 12 條規定:「由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公開徵求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者,園管局或分局應擬訂甄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