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公民營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其營業項目具有辦公室、廠房、大型商用不動產之開發租售或其相關業務,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或財團法人。
根據問題描述,提到了「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 2 條」。然而,根據給出的文本內容中並沒有提到此條法規,因此無法得知「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 2 條」的內容。由於缺乏相關內容,無法針對此條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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