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得由公民營事業自行申請投資興建或由土地所在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公開徵求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3條,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建築物可以由公民營事業自行申請投資興建,也可以由土地所在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公開徵求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 這項規定是為了促進科技產業園區的建設和發展而設立的。它允許公民營事業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興建建築物,進一步推動該區域的發展。公民營事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和計劃,自行申請投資興建建築物。此外,土地所在區的管理機構還可以公開徵求公民營事業來進行投資興建。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和促進科技產業園區的發展。它為公民營事業提供了在科技產業園區內投資興建建築物的機會,同時為科技產業園區帶來了更多的發展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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