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人未遵期提出改善計畫、屆期未與園管局完成協商或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情形者,由園管局以書面作成強制拍賣處分,處分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建物所有權人。 二、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建物標示。 三、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強制拍賣之事由。 四、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依前條第一項審定之價格。 五、園管局為辦理查估市價所支出之費用。 六、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七、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21條,如果建物所有權人未按期提出改善計畫,或未與管理處達成協商,或符合該法第19條第2項第6款所規定的情形,管理處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強制拍賣處分,該處分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建物所有權人的身份; 二、私有廠房及相關建築物的標示; 三、進行強制拍賣的原因; 四、私有廠房及相關建築物根據前條第1項所審定的價格; 五、管理處為進行市價估算所支出的費用; 六、對行政處分不服的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 七、其他相關事項。 範例:例如,如果某個建物所有權人未提出改善計畫或未能與管理處協商解決問題,管理處可以進行強制拍賣處分。處分的文件中必須記載建物所有權人的姓名、私有廠房與相關建築物的標示、進行拍賣的原因、根據法規進行評估後的價格,以及處理該事項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此外,文件中還應包含對行政處分不服的救濟方法、期限以及相應的受理機關等信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