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28條的規定,針對你提供的情境,有以下解釋: 1. 根據第28條第1項的規定,在再次進行拍賣之前,管理處可以對私有廠房和相關建築物進行重新審定,並需要以書面形式進行強制拍賣處分。 2. 第28條第2項規定,對於重新進行拍賣的市價審定方法、程序以及囑託強制拍賣的程序等,應適用本章(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的相關規定。 3. 根據第28條第3項的規定,管理處根據第1項的審定價格不受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一第1項禁止無益執行的限制,以及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50條之一第1項和第2項禁止無益查封的限制。 對於這個問題,參考資料可以是《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本身,因為該法規是專門針對科技產業園區的私有廠房和相關建築物進行規範的。您可以參考該法規進一步了解該條款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