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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商標註冊所載之商標名稱及商標圖樣,應符合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格式。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修正商標名稱或檢附商標描述及商標樣本,以輔助商標圖樣之審查。
  2. 商標圖樣得以虛線表現商標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位置、功能性部分或內容態樣,並於商標描述中說明。該虛線部分,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
  3. 第一項所稱商標描述,指對商標本身及其使用於商品或服務情形所為之相關說明。
  4. 第一項所稱商標樣本,指商標本身之樣品或存載商標之電子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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