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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註冊聲音商標者,商標圖樣為表現該聲音之五線譜或簡譜;無法以五線譜或簡譜表現該聲音者,商標圖樣為該聲音之文字說明。
  2. 前項商標圖樣為五線譜或簡譜者,申請人應提供商標描述。
  3. 申請註冊聲音商標應檢附符合商標專責機關公告格式之電子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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