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內容,進行逐條釋義: 1. 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商標申請時需根據商品及服務分類的類別順序,具體列舉申請人希望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 2. 商品及服務分類:商標專責機關依照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商標註冊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尼斯協定所發布的類別名稱進行分類。商標專責機關會公告這些類別名稱。 3. 已註冊商標的類別:對於在商品及服務分類修正前已經註冊的商標,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以註冊時所列之類別為準。 根據以上的資料,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了商標申請時需要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並以商標專責機關制定的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進行分類。對於已註冊的商標,類別以註冊時所列之類別為準。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商標註冊的明確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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