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條,商標的申請應以書面提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如果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申請,則可以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商標專責機關為了查核申請人的身分或資格,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身分證明、法人證明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至於書表格式及份數,則由商標專責機關自行定義。 參考資料: 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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