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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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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除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外,應以書面提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章;委任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2. 2.前項申請人應於申請書表載明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但外國人或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者,免予記載。申請人為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者,應另檢附設立登記或其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商標專責機關為查申請人之身分或資格,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法人證明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3. 3.第一項書面申請之書表格式及份數,由商標專責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條,商標的申請應以書面提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如果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申請,則可以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商標專責機關為了查核申請人的身分或資格,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身分證明、法人證明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至於書表格式及份數,則由商標專責機關自行定義。 參考資料: 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第十三條條文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商業登記法法規
  • 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商標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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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除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外,應以書面提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