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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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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商標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條,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商標事項之文件應使用中文,如果有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商標專責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 以最新的法規資料為例,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條,當商標申請所附的文件為外文時,商標專責機關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中文翻譯版本。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商標專責機關能夠正確理解並審核申請文件內容。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的要求通常在商標申請程序中的官方通知中提出,申請人需要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翻譯文件。 這條規定的適用範圍包括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異議書、答辯書等文件。商標專責機關可能根據需要決定是否要求中文翻譯。 參考資料: 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91.04.10)

  • 商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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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商標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