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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商標註冊申請事項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證明文件。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免予檢附。
  2. 前項申請,應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相同申請人有二以上商標,其變更事項相同者,得於一變更申請案同時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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