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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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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商標註冊申請事項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證明文件。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免予檢附。
  2. 2.前項申請,應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相同申請人有二以上商標,其變更事項相同者,得於一變更申請案同時申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5條,申請人如欲變更商標註冊申請事項,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變更證明文件。然而,若變更事項不需要以文件來證明的情況下,則無需檢附文件。 例如,如果商標申請人希望變更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名稱或商標圖樣,則應填寫相關的申請書,同時檢附能證明變更的證明文件。但如果變更事項不需要文件來證明,則可以省略檢附文件的步驟。 參考資料: 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97.01.22) 舉例: 如果商標申請人原本申請的商標名稱是「ABC」,但希望變更為「XYZ」,則應填寫變更申請書,並且檢附能證明變更的證明文件,例如變更後的商標圖樣或註冊事項變更通知書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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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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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商標註冊申請事項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證明文件。但其變更無須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