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5條,申請人如欲變更商標註冊申請事項,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變更證明文件。然而,若變更事項不需要以文件來證明的情況下,則無需檢附文件。 例如,如果商標申請人希望變更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名稱或商標圖樣,則應填寫相關的申請書,同時檢附能證明變更的證明文件。但如果變更事項不需要文件來證明,則可以省略檢附文件的步驟。 參考資料: 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97.01.22) 舉例: 如果商標申請人原本申請的商標名稱是「ABC」,但希望變更為「XYZ」,則應填寫變更申請書,並且檢附能證明變更的證明文件,例如變更後的商標圖樣或註冊事項變更通知書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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