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了在商標圖樣中進行實質變更時,可以被視為非變更的情形。根據第24條第1項的規定,以下情形可以被視為非變更: 1. 刪除不具識別性或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的部分。 2. 刪除商品重量或成分標示、代理或經銷者電話、地址或其他純粹資訊性事項的部分。 3. 刪除國際通用商標或註冊符號的部分。 4. 將不屬於商標的部分改以虛線來表示。 然而,根據第24條第2項規定,如果進行了第一項的變更後,給消費者留下了改變原商標圖樣來源識別之同一印象,則不適用前項的規定。 來源資料: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依據最新修訂生效於2004年5月20日。 例子:如果原來的商標圖樣包含一個不具識別性或可能誤導消費者的元素,而在變更後刪除了該元素,但消費者仍然可以從變更後的商標圖樣中識別出原來的商標來源,則這種情況下不適用於第24條第1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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