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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標申請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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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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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分割註冊申請案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
商標
之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分割後各商標申請案之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得重疊,且不得超出原申請案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圍。
核
准
審定
後註冊公告前申請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於申請人繳納註冊費,商標經註冊公告後,再進行商標權分割。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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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標申請及審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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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標權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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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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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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