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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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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分割註冊申請案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之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2. 2.分割後各商標申請案之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得重疊,且不得超出原申請案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圍。
  3. 3.審定後註冊公告前申請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於申請人繳納註冊費,商標經註冊公告後,再進行商標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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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申請分割註冊申請案的申請人應該提交申請書,該書必須載明分割的數量以及分割後各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分割後各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不得有重疊,且不能超過原申請案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如果經核准審定後註冊公告前有人申請分割,商標專責機關應要求該人支付註冊費,商標在註冊公告後再進行商標權的分割。 參考資料: 商標局官網-商標專門法規-商標法施行細則

  • 商標名詞
  • 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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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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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申請分割註冊申請案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之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分割後各商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