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申請分割註冊申請案的申請人應該提交申請書,該書必須載明分割的數量以及分割後各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分割後各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不得有重疊,且不能超過原申請案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如果經核准審定後註冊公告前有人申請分割,商標專責機關應要求該人支付註冊費,商標在註冊公告後再進行商標權的分割。 參考資料: 商標局官網-商標專門法規-商標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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