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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移轉商標註冊申請所生之權利,申請變更申請人名義者,應由繼受權利之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
  2. 前項申請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繼受權利之人自相同之申請人取得二以上商標申請權者,得於一變更申請案中同時申請之。
  3. 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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