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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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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移轉商標註冊申請所生之權利,申請變更申請人名義者,應由繼受權利之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
  2. 2.前項申請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繼受權利之人自相同之申請人取得二以上商標申請權者,得於一變更申請案中同時申請之。
  3. 3.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8條的規定,當一商標專用權被移轉給另一申請人時,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以及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此外,如果同一申請人繼承了兩個或以上商標申請權,可以在一個變更申請案中同時申請這些商標。例如,如果甲擁有兩個商標申請權,可以在一個變更申請案中同時申請這兩個商標的移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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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移轉商標註冊申請所生之權利,申請變更申請人名義者,應由繼受權利之人備具申請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