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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標申請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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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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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
第二十七條
規定移轉
商標
註冊申請所生之權利,申請變更申請人名義者,應由繼受權利之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應
按
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繼受權利之人自相同之申請人取得二以上商標申請權者,得於一變更申請案中同時申請之。
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
準用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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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標申請及審查 §1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商標權 §3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4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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