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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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依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 2.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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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第1條規定了該條例的依據是商標法的第三十九條。根據這條規定,商標審查官必須符合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才能夠在商標審查方面擔任相關職務。此外,如果條例中沒有規定的事項,則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商標審查官的任用和相關程序必須遵守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標審查官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和條件,才能夠從事商標審查的工作。商標審查官需要擁有相關的專業背景和知識,了解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和流程,並且能夠進行商標審查工作。商標審查官的資格條件和相關職責可能會根據具體的法規和相關法律的規定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商標法(Amended on December 22, 1993) 商標法施行細則(Promulgated on July 15, 1995) 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第1條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4 制定)
本條例依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制定之依據。 二、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以期周全。
- 第三十九條條文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0890114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制定之依據。 二、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以期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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