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條例依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2.02
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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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之審查官分為商標高級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
- 商標審查官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超過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商標審查官之年資。
- 商標助理審查官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商標助理審查官之年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2.0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