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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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第5條規定,商標助理審查官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的規定,並具備薦任第六職等的任用資格。 根據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了公務人員任用的資格,包括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考績升等。第三條則規定了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備擬任職務所列職等的任用資格。第十三條規定了考試及格人員的任用方式,並提到了特種考試的規定。根據特種考試監察院監察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二條,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不得轉調監察院以外的機關任職。 因此,商標助理審查官應該符合以上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具有相應的該職等任用資格。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4 制定)
商標助理審查官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並具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立法理由商標助理審查官應具備之資格。
- 商標名詞
- 第九條條文
(0890114 制定)
商標助理審查官應具備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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