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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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標審查官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超過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商標審查官之年資。
- 2.商標助理審查官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商標助理審查官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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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第 6 條的內容,商標審查官在該法令實施前在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商標審查工作超過五年的部分可以被視為擔任商標審查官的年資;同樣地,商標助理審查官在該法令實施前在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商標審查工作的年資可以被視為擔任商標助理審查官的年資。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申請成為商標審查官的人在該法令施行前已經在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商標審查工作超過五年,那麼這段工作經驗可以被計算為他作為商標審查官的年資。 資料來源: 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4 制定)
商標審查官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超過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商標審查官之年資。 商標助理審查官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商標助理審查官之年資。
立法理由一、為顧及審查官晉升之公平性,第一項明定符合第四條商標審查官資格者,商標審查工作年資超過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商標審查官之年資。 二、得合第五條商標助理審查官資格者,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商標助理審查官之年資,爰於第二項明定。
- 商標名詞
(0890114 制定)
一、為顧及審查官晉升之公平性,第一項明定符合第四條商標審查官資格者,商標審查工作年資超過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商標審查官之年資。 二、得合第五條商標助理審查官資格者,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商標助理審查官之年資,爰於第二項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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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