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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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第7條,該法規有以下兩項條文: 1. 本條例所稱專業訓練合格,指研習商標主管機關舉辦之商標高級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專業訓練課程,成績合格並取得證明者。 這一條文指出了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中「專業訓練合格」一詞的定義。根據該定義,專業訓練合格指的是參加商標主管機關舉辦的商標高級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專業訓練課程,並且成績達到合格標準並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 2. 前項訓練,於晉升官等時,不得取代考試院辦理之晉升官等訓練。 這一條文提到,在晉升官等時,商標審查官專業訓練課程不能取代考試院辦理的晉升官等訓練。這意味著商標審查官必須參加考試院辦理的晉升官等訓練,才能晉升到相應的官等。 以上兩條法規的解釋基於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本身所提供的資訊。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4 制定)
本條例所稱專業訓練合格,指研習商標主管機關舉辦之商標高級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專業訓練課程,成績合格並取得證明者。 前項訓練,於晉升官等時,不得取代考試院辦理之晉升官等訓練。
立法理由明定專業訓練合格之定義。
- 商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114 制定)
明定專業訓練合格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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