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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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高級審查官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並具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者。 二、擔任商標審查官三年以上或於本條例施行前在商標審查機關擔任薦任第八職等商標審查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三、經商標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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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第3條,商標高級審查官需要具備以下資格: 1. 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並具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者。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商標高級審查官需要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條件,並且獲得薦任第九職等的任用資格。這意味著商標高級審查官需要通過相應的公務人員考試,以獲得薦任第九職等的資格。 2. 擔任商標審查官三年以上或於本條例施行前在商標審查機關擔任薦任第八職等商標審查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商標高級審查官需要具備三年以上擔任商標審查官的工作經驗,或者在本條例施行前在商標審查機關擔任薦任第八職等商標審查工作三年以上的經驗。同時,這段經驗需要有良好的成績並能提供相應的證明。 3. 經商標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商標高級審查官還需要通過相應的專業訓練,以取得合格的資格。這意味著商標高級審查官需要參加並通過由商標高級審查官進行的專業訓練。 舉例來說,一位想要成為商標高級審查官的申請人需要通過公務人員考試,獲得薦任第九職等的任用資格。同時,他們需要擁有三年以上在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商標審查官的工作經驗,並且成績優良,可以提供相應的工作證明。最後,他們需要參加商標高級審查官進行的專業訓練,並通過該訓練以獲得合格的資格。只有滿足了這三項資格要求,才能成為商標高級審查官。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4 制定)
商標高級審查官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並具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者。 二、擔任商標審查官三年以上或於本條例施行前在商標審查機關擔任薦任第八職等商標審查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三、經商標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立法理由一、商標高級審查官應具備之資格。 二、商標高級審查官負責商標有關制度之研擬,審定書之審核及爭議案件之審查,若非從事商標審查工作多年,對商標有深入之研究者,實難以勝任。為避免具高職等任用資格者,在缺乏上述專業能力之情形下,逕任商標高級審查官,故明定商標高級審查官應具備擔任商標審查官之資歷,以確保商標高級審查官之素質。另參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連續二年列甲等,或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因此商標審查官自薦任第八職等晉升至商標高級審查官之薦任第九職等,需時二至三年。為充實審查經驗,確保商標高級審查官之素質,第一項第二款爰明定商標高級審查官必須具有之資歷。 三、商標審查官升任商標高級審查官,除需有相當之工作資歷以累積實務經驗外,尚須經過較高等級之專業訓練,以加強其專集能力,第一項第三款爰明定商標高級審查官必須經商標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之資格條件。
- 商標名詞
- 第九條條文
一、商標高級審查官應具備之資格。 二、商標高級審查官負責商標有關制度之研擬,審定書之審核及爭議案件之審查,若非從事商標審查工作多年,對商標有深入之研究者,實難以勝任。為避免具高職等任用資格者,在缺乏上述專業能力之情形下,逕任商標高級審查官,故明定商標高級審查官應具備擔任商標審查官之資歷,以確保商標高級審查官之素質。另參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連續二年列甲等,或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因此商標審查官自薦任第八職等晉升至商標高級審查官之薦任第九職等,需時二至三年。為充實審查經驗,確保商標高級審查官之素質,第一項第二款爰明定商標高級審查官必須具有之資歷。 三、商標審查官升任商標高級審查官,除需有相當之工作資歷以累積實務經驗外,尚須經過較高等級之專業訓練,以加強其專集能力,第一項第三款爰明定商標高級審查官必須經商標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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