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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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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之審查官分為商標高級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第 2 條規定商標審查官的類別分為商標高級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根據參考資料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訊,因此無法針對這個法條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0890114 制定)

商標之審查官分為商標高級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

立法理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係參酌下列國家作法,對於商標審查人員實施分級制度,將商標審查人員之職稱定為商標高級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爰配合明定商標審查官之等級。   一、日本分為審判長、審判官、審查長、審查官、審查官補。   二、韓國分為審判官、審查官。

  • 商標名詞
(0890114 制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係參酌下列國家作法,對於商標審查人員實施分級制度,將商標審查人員之職稱定為商標高級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爰配合明定商標審查官之等級。   一、日本分為審判長、審判官、審查長、審查官、審查官補。   二、韓國分為審判官、審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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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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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第 2 條規定:「商標之審查官分為商標高級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