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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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之審查官分為商標高級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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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第 2 條規定商標審查官的類別分為商標高級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根據參考資料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訊,因此無法針對這個法條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4 制定)
商標之審查官分為商標高級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
立法理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係參酌下列國家作法,對於商標審查人員實施分級制度,將商標審查人員之職稱定為商標高級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爰配合明定商標審查官之等級。 一、日本分為審判長、審判官、審查長、審查官、審查官補。 二、韓國分為審判官、審查官。
- 商標名詞
(0890114 制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係參酌下列國家作法,對於商標審查人員實施分級制度,將商標審查人員之職稱定為商標高級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爰配合明定商標審查官之等級。 一、日本分為審判長、審判官、審查長、審查官、審查官補。 二、韓國分為審判官、審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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