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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其他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變更註冊申請事項或註冊事項,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其於一變更申請案中同時申請變更多件相同事項者,依變更案件數計算之。 二、申請減縮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其於一授權登記申請案中同時申請授權多件相同事項者,依授權登記案件數計算之;如為再授權登記申請案者,亦同。 四、申請廢止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申請移轉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其於一移轉登記申請案中同時申請移轉多件相同事項者,依移轉登記案件數計算之。 六、申請質權設定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七、申請質權消滅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八、申請異議,每類新臺幣四千元。 九、申請評定,每類新臺幣七千元。 十、申請廢止,每類新臺幣七千元。 十一、申請參加異議、評定或廢止,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二、申請發給各種證明書件,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十三、申請查閱案卷,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十四、申請商標代理人登錄或異動登錄,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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