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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6.18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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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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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註冊申請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二十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商品超過二十個,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二)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但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五個者,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2. 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三百元;其全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再減收新臺幣三百元。
  3.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八項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之加速審查者,其加速審查費,每類加收新臺幣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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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2.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費已分二期繳納者,第二期應繳納之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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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延展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四千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2. 延展註冊准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前項延展註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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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分割費如下: 一、註冊申請案,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於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處分前申請分割者,依前款規定計後,加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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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變更註冊申請事項或註冊事項,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其於一變更申請案中同時申請變更多件相同事項者,依變更案件數計算之。 二、申請減縮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其於一授權登記申請案中同時申請授權多件相同事項者,依授權登記案件數計算之;如為再授權登記申請案者,亦同。 四、申請廢止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申請移轉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其於一移轉登記申請案中同時申請移轉多件相同事項者,依移轉登記案件數計算之。 六、申請質權設定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七、申請質權消滅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八、申請異議,每類新臺幣四千元。 九、申請評定,每類新臺幣七千元。 十、申請廢止,每類新臺幣七千元。 十一、申請參加異議、評定或廢止,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二、申請發給各種證明書件,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十三、申請查閱案卷,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十四、申請商標代理人登錄或異動登錄,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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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能力認證考試,依考試科目之測驗方式,考試報名費如下: 一、紙本考試,每人每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電腦化測驗,每人每科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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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施行。
  2.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6.1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