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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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分割費如下: 一、註冊申請案,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於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處分前申請分割者,依前款規定核計後,加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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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標法第5條規定的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申請分割費的計算方式如下: 1. 對於註冊申請案,根據分割後增加的件數,每件需要支付新臺幣二千元。 2. 對於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根據分割後增加的件數,每件需要支付新臺幣二千元。 3. 對於在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確定前申請分割的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須先按照前述規定計算費用,再加收新臺幣二千元。 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商標權人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分割商標權。如果涉及商標異議或評定案件,則需要在其確定前申請分割。此外,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在商標異議案件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如果被異議的商標權被核准分割或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被減縮,商標專責機關應該通知行政救濟審理機關及異議人。 基於以上資料,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5條規定了申請分割費的收費方式。具體而言,根據商標法第42條和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3條,商標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申請分割商標權,而在異議或評定案件未確定前,也可以進行分割。根據該法規,分割費的收費標準是根據分割後增加的件數計算,並且每件需要支付新臺幣二千元。對於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確定前申請分割的情況,則需要先按照前述規定計算費用,再加收新臺幣二千元。 請注意,以上的回答僅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進行了解釋,並未使用其他非提供的參考資料。
- 按名詞
- 商標名詞
- 異議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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