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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分割費如下: 一、註冊申請案,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於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處分前申請分割者,依前款規定計後,加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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