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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費收費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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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2. 2.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費已分二期繳納者,第二期應繳納之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對商標的註冊費用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第1款的規定,商標或團體商標的註冊費用為每類新台幣二千五百元,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的註冊費用也為每件新台幣二千五百元。而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在法律修正生效之前已經分期繳納註冊費的情況下,第二期應繳納的註冊費用則為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台幣一千五百元,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官方網站,商標相關的收費標準可以在《商標規費收費標準》文件中找到,該文件最新修正於2011年。因此,可以參考該文件內容,以了解商標註冊費的具體收費標準。

  • 商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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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二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