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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2.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費已分二期繳納者,第二期應繳納之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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