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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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註冊申請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二十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商品超過二十個,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二)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但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五個者,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 2.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三百元;其全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再減收新臺幣三百元。
- 3.依本法第十九條第八項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之加速審查者,其加速審查費,每類加收新臺幣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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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了商標註冊申請費的標準。根據該條規定,商標或團體商標的註冊申請費根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計算,金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1. 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的商標,如果每個類別中指定使用的商品在二十個以下,則每個類別收取新臺幣三千元;如果商品超過二十個,則每增加一個商品,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2. 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的商標,每個類別收取新臺幣三千元。但是,如果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的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五個,則每增加一個商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此外,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如果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則上述註冊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三百元。如果全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則每個類別再減收新臺幣三百元。 參考資料: - 商標法規費收費標準/智慧財產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71)
- 商標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九條第八項條文
- 商標法 第 13 條條文
- 商標法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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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