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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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2條,申請寄存生物材料時,需準備以下事項: 1. 申請書(附表二):申請書上需載明申請寄存者的姓名、住址、法人或代表人之機構的名稱和代表人的姓名以及營業所。 2. 生物材料之基本資料(附表三):提供生物材料的相關資料。 3. 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根據該法條第2項的規定,不同類型的生物材料寄存數量有所不同,例如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噬菌體及以轉殖於宿主方式寄存之質體需要寄存6管,且每管應有存活試驗必要量。 4. 規費:支付相關的寄存費用。 5. 若生物材料是進口的,需附具輸入許可證明。 6. 若申請人委任代理人,則需在申請時提出委任書。 參考資料: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 專利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規費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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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