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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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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寄存生物材料,應備具下列事項,向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寄存機構(以下簡稱寄存機構)申請之: 一、申請書(附表二),載明申請寄存者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設有代表人之機構,其名稱、代表人姓名、營業所。 二、生物材料之基本資料(附表三)。 三、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 四、規費
  2. 2.前項生物材料為進口者,應附具其輸入許可證明。
  3. 3.第一項之申請,委任代理人者,應於申請時提出委任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2條,申請寄存生物材料時,需準備以下事項: 1. 申請書(附表二):申請書上需載明申請寄存者的姓名、住址、法人或代表人之機構的名稱和代表人的姓名以及營業所。 2. 生物材料之基本資料(附表三):提供生物材料的相關資料。 3. 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根據該法條第2項的規定,不同類型的生物材料寄存數量有所不同,例如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噬菌體及以轉殖於宿主方式寄存之質體需要寄存6管,且每管應有存活試驗必要量。 4. 規費:支付相關的寄存費用。 5. 若生物材料是進口的,需附具輸入許可證明。 6. 若申請人委任代理人,則需在申請時提出委任書。 參考資料: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 專利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規費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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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2 條規定:「申請寄存生物材料,應備具下列事項,向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寄存機構(以下簡稱寄存機構)申請之: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