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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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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法第1條規定的是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的辦法,該辦法是根據專利法第27條第6項進行訂定的。根據專利法第27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時,應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因此,本條的目的是確定專利申請人應在申請前將生物材料寄存於指定寄存機構,以符合專利法的要求。 參考資料: - 專利法第27條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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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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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