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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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物材料寄存之保存型式應以冷凍乾燥或冷凍方式為之,寄存生物材料所用之容器規格如附表一。但無法以冷凍乾燥或冷凍方式為之者,得以寄存機構認定之其他適當保存方式為之。
- 2.前項生物材料應以適當之溫度及方式傳送,以維持其存活與特性,並避免於傳送過程中釋放至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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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4條共有兩項規定: 1. 生物材料寄存的保存方式應以冷凍乾燥或冷凍方式進行,寄存生物材料所使用的容器應符合附表一中的規格。然而,如果無法使用冷凍乾燥或冷凍方式進行寄存,則可以使用寄存機構認可的其他適當保存方式。 2. 生物材料應以適當的溫度和方式進行傳送,以保持其存活和特性,並避免在傳送過程中釋放到環境中。 根據此法規,生物材料的寄存應採取特定的保存方式,如冷凍乾燥或冷凍,並符合所指定的容器規格。如果無法使用這些方式,則需要尋找其他認可的保存方式。同時,在傳送過程中應注意確保生物材料的存活和特性不受損害,並避免將其釋放到環境中。 參考資料: - "專利申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 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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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