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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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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規定如下: 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噬菌體及以轉殖於宿主方式寄存之質體,應寄存六管,且各管應有存活試驗必要量。 二、病毒、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及培養條件特殊之生物材料,應寄存二十五管,且各管應有存活試驗必要量。 三、以酸方式寄存之質體至少十微克,並平均分裝於二十五管,且各管應有存活試驗必要量。 四、其他應寄存之生物材料,應寄存之數量由寄存機構認定。
  2. 2.前項第三款以核酸方式寄存之質體,寄存機構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寄存者提供適當保存形式之宿主六管,且各管應有存活試驗必要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5條,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的規定如下: 1. 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噬菌體及以轉殖於宿主方式寄存之質體,應寄存六管,且各管應有存活試驗必要量。 2. 病毒、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及培養條件特殊之生物材料,應寄存二十五管,且各管應有存活試驗必要量。 3. 以核酸方式寄存之質體至少十微克,並平均分裝於二十五管,且各管應有存活試驗必要量。 4. 其他應寄存之生物材料,寄存數量則由寄存機構來認定。 此外,根據第2款的規定,在核酸方式寄存之質體時,寄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寄存者提供適當保存形式之宿主六管,且各管應有存活試驗必要量。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專利申請中的生物材料能夠得到充分揭露、明確描述並可實施。各種生物材料根據特殊性質而需要不同的寄存數量,以確保生物材料的活性和試驗必要量能夠得到滿足。如有其他需要寄存的生物材料,則寄存數量由寄存機構來認定。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利局官方網站 (https://www.tipo.gov.tw/)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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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5 條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規定如下: 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噬菌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