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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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6條,寄存機構在以下情況下應拒絕受理申請寄存: 1. 未按照第2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寄存; 2. 未按照第4條至前條的規定提出適當形式和必要數量的生物材料; 3. 生物材料受法律規定管制,但經核准的除外; 4. 生物材料已明顯污染或基於科學理由,無法接受此生物材料的寄存。 其中,第2條是指申請人應提供必要數量的生物材料,根據資料所示,要求提供的數量應為6管,且每管應有存活試驗所需的量。此外,根據資料所示,被上訴人提供了25管的生物材料,超出了規定的數量。 參考資料:《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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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