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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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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寄存有下列情形之一,寄存機構應拒絕受理: 一、未依第二條之規定提出申請寄存者。 二、未依第四條至前條之規定提出適當型式及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者。 三、依法令管制之生物材料。但經准者不在此限。 四、生物材料已有明顯的污染,或依科學理由,無法接受此生物材料之寄存者。
  2. 2.寄存機構拒絕受理前,應先將拒絕理由通知申請寄存者,限期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6條,寄存機構在以下情況下應拒絕受理申請寄存: 1. 未按照第2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寄存; 2. 未按照第4條至前條的規定提出適當形式和必要數量的生物材料; 3. 生物材料受法律規定管制,但經核准的除外; 4. 生物材料已明顯污染或基於科學理由,無法接受此生物材料的寄存。 其中,第2條是指申請人應提供必要數量的生物材料,根據資料所示,要求提供的數量應為6管,且每管應有存活試驗所需的量。此外,根據資料所示,被上訴人提供了25管的生物材料,超出了規定的數量。 參考資料:《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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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寄存有下列情形之一,寄存機構應拒絕受理: 一、未依第二條之規定提出申請寄存者。 二、未依第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