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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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7條,寄存機構在收到申請材料後,需要在一個月內進行存活試驗,並在該生物材料存活時開具寄存證明書給申請寄存者。該寄存證明書需包含寄存機構的名稱和住址、申請寄存者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營業所、寄存機構受理寄存的日期、寄存機構的受理號數、申請寄存者賦予生物材料的辨識號碼或符號、寄存申請書中關於該生物材料的學名以及存活試驗的日期。 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如果寄存機構無法證明生物材料存活,申請寄存者需要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相關資料或培養材料。這表示如果在存活試驗中未能成功證明生物材料存活,申請人仍有機會補充相關資料或培養材料以進行再次試驗。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寄存機構能夠提供準確的存活試驗結果,並保障申請寄存者的權益。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法務部,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10
- 第二條條文
- 居所名詞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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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