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7

快速跳轉
  1. 1.寄存機構應自第二條所定之申請寄存應備具事項齊備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存活試驗,並於證明該生物材料存活時,開具寄存證明書予申請寄存者。
  2. 2.前項寄存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寄存機構之名稱及住址。 二、申請寄存者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三、寄存機構受理寄存之日期。 四、寄存機構之受理號數。 五、申請寄存者賦予生物材料之辨識號碼或符號。 六、寄存申請書中關於該生物材料之學名。 七、存活試驗之日期。
  3. 3.依第一項規定進行存活試驗,而未能證明該生物材料存活時,申請寄存者應於寄存機構指定期限內補正該生物材料之相關資料或其培養材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7條,寄存機構在收到申請材料後,需要在一個月內進行存活試驗,並在該生物材料存活時開具寄存證明書給申請寄存者。該寄存證明書需包含寄存機構的名稱和住址、申請寄存者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營業所、寄存機構受理寄存的日期、寄存機構的受理號數、申請寄存者賦予生物材料的辨識號碼或符號、寄存申請書中關於該生物材料的學名以及存活試驗的日期。 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如果寄存機構無法證明生物材料存活,申請寄存者需要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相關資料或培養材料。這表示如果在存活試驗中未能成功證明生物材料存活,申請人仍有機會補充相關資料或培養材料以進行再次試驗。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寄存機構能夠提供準確的存活試驗結果,並保障申請寄存者的權益。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法務部,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1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7 條規定:「寄存機構應自第二條所定之申請寄存應備具事項齊備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存活試驗,並於證明該生物材料存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