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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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寄存機構依前條規定完成存活試驗後,因保管該生物材料之必要或依申請寄存者之申請,得對受理寄存之生物材料再次進行存活試驗。
- 2.寄存機構為進行前條或前項存活試驗,需特殊成分之培養材料者,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寄存者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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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寄存機構完成對已接收的生物材料進行存活試驗後,如果有必要或根據寄存者的申請,該寄存機構可以對這些生物材料進行再次存活試驗。而根據該法條的第二項,如果寄存機構需要特殊成分的培養材料來進行前面所提到的存活試驗,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寄存者提供這些材料。 資料來源: 《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97年11月6日農委會防檢局主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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