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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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9條,寄存機構在下列情形下應開具存活試驗報告: 1. 若根據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存活試驗結果為不存活時; 2. 申請寄存者提出開具存活試驗報告的要求; 3. 非申請寄存者但為第十三條之受分讓者提出開具存活試驗報告的要求。 根據該法條的第2項,存活試驗報告應包括以下事項: 1. 寄存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2. 申請寄存者的姓名、名稱和住所或營業所; 3. 寄存機構受理該寄存的日期; 4. 寄存機構受理該寄存的編號; 5. 存活試驗的日期; 6. 存活試驗結果,即生物材料是否存活。 如果存活試驗結果為不存活,存活試驗報告還應該記載試驗的條件和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 台灣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非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居所名詞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7 條條文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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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