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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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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寄存機構於下列情形時,應開具存活試驗報告: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存活試驗結果為不存活時。 二、依申請寄存者之申請。 三、依申請寄存者而為第十三條之受分讓者申請。
  2. 2.前項存活試驗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寄存機構之名稱及住址。 二、申請寄存者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三、寄存機構受理該寄存之日期。 四、寄存機構受理該寄存之號數。 五、存活試驗之日期。 六、存活試驗結果生物材料是否存活。
  3. 3.存活試驗之結果為不存活時,存活試驗報告並應記載試驗之條件及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9條,寄存機構在下列情形下應開具存活試驗報告: 1. 若根據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存活試驗結果為不存活時; 2. 申請寄存者提出開具存活試驗報告的要求; 3. 非申請寄存者但為第十三條之受分讓者提出開具存活試驗報告的要求。 根據該法條的第2項,存活試驗報告應包括以下事項: 1. 寄存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2. 申請寄存者的姓名、名稱和住所或營業所; 3. 寄存機構受理該寄存的日期; 4. 寄存機構受理該寄存的編號; 5. 存活試驗的日期; 6. 存活試驗結果,即生物材料是否存活。 如果存活試驗結果為不存活,存活試驗報告還應該記載試驗的條件和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 台灣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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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9 條規定:「寄存機構於下列情形時,應開具存活試驗報告: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存活試驗結果為不存活時。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