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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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寄存機構有義務提供以下申請者的生物材料: a. 專利專責機關。 b. 申請寄存者或經申請寄存者之承諾者。 c. 依第十四條規定可以申請的人。 2. 寄存機構在提供生物材料給申請寄存者以外的人之後,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寄存者該分讓情況。 3. 寄存機構在提供分讓時,應同時提供申請寄存者所賦予生物材料的學名。 4. 如果申請者要求寄存機構提供其培養或保存生物材料的條件,寄存機構應該提供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 專利法第2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RelContent.aspx?id=GL000142 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35
- 專利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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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