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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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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寄存機構對下列申請者,應提供分讓寄存之生物材料: 一、專利專責機關。 二、申請寄存者或經申請寄存者之承諾者。 三、依第十四條規定得申請者。
  2. 2.寄存機構依前項分讓予申請寄存者以外之人後,應將該分讓情事以書面通知申請寄存者。
  3. 3.寄存機構依第一項規定提供分讓時,應同時提供申請寄存者所賦予生物材料之學名。
  4. 4.申請者申請寄存機構提供其培養或保存生物材料之條件者,寄存機構應予提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寄存機構有義務提供以下申請者的生物材料: a. 專利專責機關。 b. 申請寄存者或經申請寄存者之承諾者。 c. 依第十四條規定可以申請的人。 2. 寄存機構在提供生物材料給申請寄存者以外的人之後,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寄存者該分讓情況。 3. 寄存機構在提供分讓時,應同時提供申請寄存者所賦予生物材料的學名。 4. 如果申請者要求寄存機構提供其培養或保存生物材料的條件,寄存機構應該提供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 專利法第2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RelContent.aspx?id=GL000142 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3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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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13 條規定:「寄存機構對下列申請者,應提供分讓寄存之生物材料: 一、專利專責機關。 二、申請寄存者或經申請寄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