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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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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研究或實驗之目的,欲實施寄存之生物材料有關之發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寄存機構申請提供分讓該生物材料: 一、有關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公告者。 二、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發明專利申請人書面通知者。 三、專利申請案被核駁後,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申請再審查者。
  2. 2.依前項規定取得之生物材料,不得提供他人利用。
  3. 3.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提供分讓,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表四)。 二、公告、發明專利申請人書面通知或專利專責機關核駁審定書影本。 三、僅為研究或實驗目的使用之切結。 四、不將該生物材料提供予他人之切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14條,若有意實施寄存生物材料相關的發明,可以根據以下情況向寄存機構申請提供分讓該生物材料: 1. 已經公告之有關生物材料的發明專利申請案。 2. 依照專利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書面通知有關生物材料的申請案。 3. 專利申請案被核駁後,依照專利法第48條的規定申請再審查。 根據該條,獲得依上述情況提供的生物材料,不得提供給他人使用。申請提供分讓的時候,應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書(附表四)。 2. 公告、發明專利申請人書面通知或專利專責機關核駁審定書的影本。 3. 切結書,僅為研究或實驗目的使用該生物材料。 4. 切結書,不將該生物材料提供給他人使用。 這些規定確保了寄存生物材料的使用受到限制,保護了發明人對該生物材料的控制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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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14 條規定:「為研究或實驗之目的,欲實施寄存之生物材料有關之發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寄存機構申請提供分讓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