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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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14條,若有意實施寄存生物材料相關的發明,可以根據以下情況向寄存機構申請提供分讓該生物材料: 1. 已經公告之有關生物材料的發明專利申請案。 2. 依照專利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書面通知有關生物材料的申請案。 3. 專利申請案被核駁後,依照專利法第48條的規定申請再審查。 根據該條,獲得依上述情況提供的生物材料,不得提供給他人使用。申請提供分讓的時候,應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書(附表四)。 2. 公告、發明專利申請人書面通知或專利專責機關核駁審定書的影本。 3. 切結書,僅為研究或實驗目的使用該生物材料。 4. 切結書,不將該生物材料提供給他人使用。 這些規定確保了寄存生物材料的使用受到限制,保護了發明人對該生物材料的控制權。
- 發明專利名詞
-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專利名詞
- 核駁名詞
- 第四十八條條文
- 再審名詞
- 審定名詞
- 切結名詞
- 專利法 第 41 條條文
- 專利法 第 4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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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