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但因申請程序不合法或申請人不適格而不受理或駁回者,得逕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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