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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2. 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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