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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專利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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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專利之發明經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2. 2.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47 條規定,發明專利經核准後須公告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且公告後任何人均可申請閱覽包含說明書、往來檔案在內的全部資料。

Q · 我的專利核准後,技術細節會被別人看到嗎?

會。核准公告後檔案全部公開可閱覽

依專利法第 47 條,發明專利核准後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必須公告,且任何人都可以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整份檔案資料,包括說明書、摘要、圖式以及你跟審查官的往來文件。這是專利「公開換二十年排他權」的法定交易,不是 bug 而是制度設計,只有「依法應予保密者」例外(例如國防機密)。

白話解讀

專利制度骨子裡是一場公開的交易。國家給你二十年的排他權,交換條件是把技術細節全世界公開。第47條就是執行這個交換的條文:審查通過後,申請專利範圍和圖式必須公告,任何人都能去申請閱覽、抄錄、影印你整份檔案,包括你跟審查官的往來意見書。很多第一次申請專利的人以為「拿到專利」是保密的終點,其實那是揭露的起點。你認為最珍貴的技術細節,公告那天對全球競爭對手免費開放。這不是專利制度的 bug,這是它的設計。國家保護你用的是「別人不能做」,不是「別人不能看」。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47 條為發明專利核准公告與檔案閱覽規範,建立兩層義務:第 1 項規定核准專利必須公告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第 2 項規定公告後任何人均可申請閱覽全部檔案資料(含審定書、說明書、申請過程往來文件),是專利制度「公開換排他」核心交易的執行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發明到底該申請專利還是當營業秘密保護?

反向工程能破解的技術走專利,無法反向工程的技術走營業秘密。專利公開換二十年排他權但時限一到就是公共財;營業秘密可以永續但員工離職風險、反向工程風險都要自己扛。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司的做法是「申請專利的是看得到的產品,真正的獨門配方留在工廠裡當秘密」,兩者搭配使用。

Q2我的專利公告後,競爭對手抄走我的技術了怎麼辦?

要先判斷「抄走」的是你請求項範圍內的技術特徵嗎?如果對方的產品落在你的請求項文字內,才構成侵權。如果只是讀了你的說明書學到技術,但做出的產品沒踩請求項,法律上不算侵權(這就是公開的代價)。內行人提示:真正的保護範圍是請求項不是說明書,這也是為什麼請求項撰寫品質決定一切。

Q3去閱覽別人的專利檔案要怎麼做?會被對方知道嗎?

向智慧財產局申請閱覽、抄錄或影印,依第47條第2項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原則上對方不會被即時通知,但在特殊情況下承辦人員可能知悉。內行人提示:若你不想驚動對方,可透過代理人以其他名義申請,或購買商業專利資料庫(如Derwent、智慧財產局全球專利檢索系統)多數公告資料直接能下載。

Q4專利法 47 條是什麼?

建立發明專利核准公告與檔案閱覽制度,是專利「公開換排他」交易的執行條款,所有發明專利核准後都會走這條程序。

Q5專利公告後檔案資料能看到哪些東西?

包含審定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以及申請過程中與審查官的全部往來文件(審查意見書、申復書、修正本)。

Q6什麼叫「依法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

主要指國防發明(第 51 條延後公告)、涉及國家安全的技術、以及其他法令明定應予保密的事項,這類不會被公開閱覽。

Q7申請專利範圍公告跟發明早期公開有什麼不同?

早期公開是申請日後 18 個月強制公開(第 37 條),核准公告是審查通過後的公告(本條),兩者時點與目的不同。

Q8怎麼閱覽他人的專利檔案?

向智慧財產局填具閱覽抄錄申請書、繳納規費,可線上查詢說明書與請求項,臨櫃申請完整檔案歷程含往來文件。

Q9閱覽影印他人專利的費用是多少?

依智慧財產局規費標準計算,通常單件閱覽抄錄影印費新台幣數十元至數百元,視頁數而定。

Q10閱覽他人專利檔案會被對方知道嗎?

原則上不會即時通知對方,但承辦人員可能知悉申請者身分。若需匿名,可透過代理人以其他名義申請或用商業專利資料庫。

Q11怎麼避免說明書中不想公開的技術細節被看到?

公告前審視說明書,區分「必須揭露以支持請求項」與「非必要揭露」,後者不寫進去;技術秘密改走營業秘密法保護。

Q12專利保護 vs 營業秘密保護哪個適合我的技術?

可反向工程的技術走專利(公開換 20 年排他),無法反向工程的技術走營業秘密(永續但須自行保密)。兩者互斥但可搭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rade_secretpatent
保護模式永續但須自行嚴格保密,員工離職與反向工程是主要風險二十年排他權但全部技術揭露,期滿後落入公共領域
成本結構持續保密成本(門禁、契約、訴訟)申請費 + 代理費 + 年費,本條公告後檔案閱覽無時間限制
可反向工程性適用無法反向工程者(如可口可樂配方)適用可反向工程或可被推導者,先公開鎖住排他權
舉證負擔須證明對方不正取得且該資訊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公告後請求項即公示,侵權主張比對請求項落點

trade_secret

保護模式
永續但須自行嚴格保密,員工離職與反向工程是主要風險
成本結構
持續保密成本(門禁、契約、訴訟)
可反向工程性
適用無法反向工程者(如可口可樂配方)
舉證負擔
須證明對方不正取得且該資訊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

patent

保護模式
二十年排他權但全部技術揭露,期滿後落入公共領域
成本結構
申請費 + 代理費 + 年費,本條公告後檔案閱覽無時間限制
可反向工程性
適用可反向工程或可被推導者,先公開鎖住排他權
舉證負擔
公告後請求項即公示,侵權主張比對請求項落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許法 第66条(特許権の設定の登録)+ 第193条(特許公報)+ 第186条(証明等の請求)
韓國특허법 제87조(특허권의 설정등록 및 등록공고)+ 제216조(서류의 열람 등)
中國专利法 第40条(公告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91条(公众查阅)
德國PatG § 32(Veröffentlichung der Patentschrift)+ § 31(Akteneinsicht)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L611-1 + L612-21 + R612-39(consultation du dossier)
美國35 U.S.C. § 122(confidential status and publication)+ § 151(Issue of Patent)+ § 154(contents and term of pat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330504 制定)

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得各共有人之同意,不得讓與或租與他人實施。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得各共有人之同意不得讓與或租與他人實施。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0821228 全文修正)

審定公告之發明專利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審查確定:   一、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者。   二、異議因程序不合法,經專利專責機關不受理後,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   三、異議經審定後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

(0920103 全文修正)

再審查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未曾審查原案之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並作成審定書。   前項再審查之審定書,應送達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配合異議程序之廢除,酌為文字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修正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 專利名詞
  • 審定名詞
(0330504 制定)

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得各共有人之同意,不得讓與或租與他人實施。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得各共有人之同意不得讓與或租與他人實施。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0821228 全文修正)

審定公告之發明專利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審查確定:   一、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者。   二、異議因程序不合法,經專利專責機關不受理後,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   三、異議經審定後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

(09201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配合異議程序之廢除,酌為文字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修正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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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47 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經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經公告之專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