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者,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 專利專責機關為前項審定前,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屆期未申復者,逕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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