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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者,應為不予專利審定
  2. 專利專責機關為前項審定前,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屆期未申復者,逕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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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jia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發明、專件、擬失新、不予專客、說充揭可實、先、同、反單併、割超、修、中、改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