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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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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審查及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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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4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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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
申請案違反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
前段、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
規定者,應為不予
專利
之
審定
。
專利專責機關為前項審定前,應通知申請人限期
申復
;屆期未申復者,逕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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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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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專利要件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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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申請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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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審查及再審查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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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專利權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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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強制授權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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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納費 §92
開新分頁
第 七 節 損害賠償及訴訟 §9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新型專利 §10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設計專利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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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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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ia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發明、專件、擬失新、不予專客、說充揭可實、先、同、反單併、割超、修、中、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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