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審查後,應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
- 經審查不予專利者,審定書應備具理由。
- 審定書應由專利審查人員具名。再審查、更正、舉發、專利權期間延長及專利權期間延長舉發之審定書,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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