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專利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審查後,應作成審定送達申請人。
  2. 經審查不予專利者,審定書應備具理由。
  3. 審定書應由專利審查人員具名。再審查、更正、舉發、專利權期間延長及專利權期間延長舉發之審定書,亦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