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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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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
  2. 2.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3. 3.前項之中文本,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44 條規定,以外文本申請發明專利者,外文本不得修正,補正之中文本及誤譯訂正均不得超出外文本揭露範圍。

Q · 用外文本搶到專利申請日後,還能改內容嗎?

外文本送出就鎖死,中文本不得超出其揭露範圍

依專利法第 44 條,外文本一經提出即不得修正。補正之中文本必須完全在外文本所揭露的範圍內,多一字都會被智慧局審查時擋下。後來如發現翻譯錯誤,可申請「誤譯之訂正」,但訂正後仍不得超出外文本範圍。外文本是你在台灣專利體系的天花板,中文本只能在那個框框裡移動。

白話解讀

台灣專利法有個貼心的設計:允許你用英文、日文、德文等外文本先遞件,搶下一個申請日,事後再補中文本。對跨國企業來說這是救命稻草,因為專利採先申請先贏,早一天就是早一個身位。但 44 條立下一個鐵律:那份用來搶日期的外文本,從交出去那一刻起就不能改了。後來補的中文本,不能超出外文本的揭露範圍。如果翻譯錯了,你可以「訂正誤譯」,但訂正後仍然不能超出外文本。這等於外文本變成你的天花板,中文本再怎麼修都只能在那個框框裡移動。實務上,很多跨國申請人栽在外文本寫得太倉促:為了搶申請日連夜翻出美國母案送件,細節沒核對清楚,後來想在中文本補充細節全部被擋。這條就是那個擋人的牆。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44 條為外文本制度的核心限制規範,明定以外文本(英文、日文、德文等)提出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不得修正,補正之中文本及誤譯之訂正均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確立外文本作為揭露上限的法律地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用外文本申請比直接用中文申請有什麼好處?

最大好處是搶申請日。跨國企業常常在美國或歐洲先做 priority filing,然後 12 個月優先權期限內進入台灣。如果此時才開始中文翻譯會來不及,用外文本可以先搶日期,之後再補。內行人提示:如果技術不複雜、時程允許,直接用中文申請反而省事。外文本制度的代價是「鎖死」,除非真的有時間壓力,不要濫用。

Q2翻譯錯誤怎麼訂正?程序上要做什麼?

向智慧局提出「誤譯之訂正」申請,檢附原始外文本、訂正前中文本、訂正後中文本,並說明為什麼是翻譯錯誤(例如原文的專業術語在該領域有特定意思,但譯者用了一般常用意思)。智慧局會審查訂正後是否仍在外文本揭露範圍內。內行人提示:訂正程序比一般修正嚴格,建議請熟悉該技術領域且雙語能力強的專利師處理。

Q3外文本可以修正嗎?

不行。依專利法第 44 條第 1 項,外文本一經提出即不得修正。這是外文本制度的核心鐵律,目的在於維持先申請先贏的公平性。實務上的意義:你送出的那份外文本就是你在台灣永遠的揭露上限,後續中文本只能在這個框框內活動。內行人提示:外文本送件前,應預埋所有可能的實施例、參數範圍與申請專利範圍變化,寧可寫多不要寫少。

Q4中文本可以超出外文本範圍嗎?

不可以。依專利法第 44 條第 2 項,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智慧局審查時會逐字比對,發現中文本多出英文本沒有的內容直接判定超出揭露範圍,要求刪除。內行人提示:很多跨國申請案敗在「譯者好心加戲」,看到英文寫得不夠清楚就自作主張補幾句說明,結果整段被刪。翻譯堅持逐字對照,保留譯者註記,禁止意譯。

Q5專利法 44 條是什麼?

建立外文本制度三條鐵律:外文本不得修正、中文本不得超出範圍、誤譯訂正受同樣限制,是跨國專利申請的天花板規則。

Q6什麼叫外文本揭露範圍?

外文本所有實施例、參數範圍、申請專利範圍變化的總和,由該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於申請時所能理解的內容為準。

Q7誤譯訂正是什麼意思?

中文本翻譯有錯誤時,依原外文本本意予以訂正之程序,須證明翻譯錯誤而非藉名添加新內容。

Q8外文本制度跟中文申請差在哪?

外文本能搶申請日但範圍鎖死,中文申請無此限制但須備齊中文文件才能送件,速度較慢。

Q9外文本怎麼申請?

依第 25 條第 3 項備齊外文本及申請書送智慧局,取得申請日後 4 個月內補中文本。

Q10誤譯訂正怎麼做?

備齊原外文本、訂正前後中文本、術語對照依據,向智慧局提出誤譯訂正申請,舉證翻譯錯誤。

Q11外文本制度成本多少?

申請費同中文申請,但翻譯費用視說明書字數,跨國案件平均 5-20 萬不等。

Q12怎麼證明翻譯有錯誤?

提出原文專業術語在該領域之定義、相關技術文獻、雙語對照表,證明翻譯偏離原文本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外文本中文本
可否修正不得修正(一經提出即鎖死)可修正,但不得超出外文本揭露範圍
法律地位揭露範圍上限(天花板)翻譯文本(在上限內活動)
誤譯處理不適用(無翻譯問題)可申請誤譯訂正,但仍受外文本範圍限制
搶申請日功能可(依專利法第 25 條第 3 項)正式申請文件

外文本

可否修正
不得修正(一經提出即鎖死)
法律地位
揭露範圍上限(天花板)
誤譯處理
不適用(無翻譯問題)
搶申請日功能
可(依專利法第 25 條第 3 項)

中文本

可否修正
可修正,但不得超出外文本揭露範圍
法律地位
翻譯文本(在上限內活動)
誤譯處理
可申請誤譯訂正,但仍受外文本範圍限制
搶申請日功能
正式申請文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許法 第36条の2(外国語書面出願)+ 第184条の4(PCT 国際出願の翻訳文)
韓國특허법 제42조의3(외국어특허출원)+ 제42조의2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17 条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4 条(外文证明文件需中文译文)
德國§ 35a PatG(fremdsprachige Anmeldung)+ Art. 14 EPÜ(Verfahrenssprache)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L.612-7 + Art. 14 CBE(langue de procédure)
美國37 CFR § 1.52(d) + 35 USC § 119 / § 371(PCT national stage entr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6

(0330504 制定)

專利案公告後,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   前項效力,因呈請不合程序作為無效,或因異議不予專利,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案公告後,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   前項效力,因申請不合程序作為無效或因異議不予專利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0821228 全文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限期通知申請人或異議人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到局面詢。   二、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   三、補充或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前項第二款之實驗或補送模型或樣品,專利專責機關必要時得至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勘察。   因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所衍生之費用,由應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負擔之。   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補充或修正,除不得變更申請案之實質外,如其補充或修正係在發明專利案審定公告之後提出者,並須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始得為之:   一、申請專利範圍過廣。   二、誤記之事項。   三、不明瞭之記載。

(0901004 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申請人或異議人限期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   二、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   前項第二款之實驗或補送模型或樣品,專利專責機關必要時得至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勘驗。

立法理由一、因本次專利法修正導入早期公開制度,故本條有關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之時點,宜重新規範檢討,另列專條,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項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一,以專條規定。   二、第二項文字修正。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二條將「勘察」修正為「戡驗」。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刪除。因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二條已有明文規定,爰予刪除。

(0920103 全文修正)

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不予專利之行政處分,宜有明確規定,爰將發明專利中所有可據以核駁之條文,合併於本條中規定,俾專利審查人員及申請人有所遵循。

(1001129 全文修正)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   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前項之中文本,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申請人得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因此,該外文本自不得有所變動,且申請人依據該外文本應補正中文本,專利專責機關審查時,係依該中文本進行審查,申請人如有修正之必要,係修正中文本所載之內容,並無修正外文本之必要,爰於第一項明定該外文本不得修正。   三、申請人以提出外文本之日取得申請日,其嗣後補提之中文本,自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爰於第二項明定。   四、至申請人如先提出外文本再提出中文本,除其翻譯之結果,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已如前項規定外,嗣後如發現所提出之中文本有翻譯錯誤時,仍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中文本為訂正其翻譯之錯誤,得提出誤譯之訂正,以資適用。至於是否有誤譯之情事,係以外文本為比對之對象,其誤譯之訂正自亦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爰於第三項明定。

(0330504 制定)

專利案公告後,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   前項效力,因呈請不合程序作為無效,或因異議不予專利,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案公告後,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   前項效力,因申請不合程序作為無效或因異議不予專利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0821228 全文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限期通知申請人或異議人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到局面詢。   二、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   三、補充或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前項第二款之實驗或補送模型或樣品,專利專責機關必要時得至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勘察。   因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所衍生之費用,由應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負擔之。   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補充或修正,除不得變更申請案之實質外,如其補充或修正係在發明專利案審定公告之後提出者,並須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始得為之:   一、申請專利範圍過廣。   二、誤記之事項。   三、不明瞭之記載。

(0901004 修正)

一、因本次專利法修正導入早期公開制度,故本條有關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之時點,宜重新規範檢討,另列專條,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項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一,以專條規定。   二、第二項文字修正。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二條將「勘察」修正為「戡驗」。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刪除。因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二條已有明文規定,爰予刪除。

(09201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不予專利之行政處分,宜有明確規定,爰將發明專利中所有可據以核駁之條文,合併於本條中規定,俾專利審查人員及申請人有所遵循。

(10011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申請人得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因此,該外文本自不得有所變動,且申請人依據該外文本應補正中文本,專利專責機關審查時,係依該中文本進行審查,申請人如有修正之必要,係修正中文本所載之內容,並無修正外文本之必要,爰於第一項明定該外文本不得修正。   三、申請人以提出外文本之日取得申請日,其嗣後補提之中文本,自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爰於第二項明定。   四、至申請人如先提出外文本再提出中文本,除其翻譯之結果,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已如前項規定外,嗣後如發現所提出之中文本有翻譯錯誤時,仍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中文本為訂正其翻譯之錯誤,得提出誤譯之訂正,以資適用。至於是否有誤譯之情事,係以外文本為比對之對象,其誤譯之訂正自亦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爰於第三項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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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44 條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依第二十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