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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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機構對依第十三條之申請,因申請者未具備專業知識或處理該生物材料之環境,而對環境、植物或人畜健康有危害或威脅時,得拒絕提供分讓該生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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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15條,寄存機構在依照第13條進行申請時,如果申請者缺乏專業知識或處理該生物材料的環境可能對環境、植物或人畜健康造成危害或威脅,寄存機構可拒絕提供分讓該生物材料。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寄存機構能遵守對環境和公共健康的保護責任,並防止未經慎重考慮就將危險或有害的生物材料提供給他人使用。這種情況下,寄存機構有權拒絕提供分讓該生物材料。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農業委員會網站,《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72
- 第十三條條文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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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