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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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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取得具病原性或危害環境之生物材料者,使用後應立即銷燬,並通知寄存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及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16條的內容,所以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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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16 條規定:「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取得具病原性或危害環境之生物材料者,使用後應立即銷燬,並通知寄存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