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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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取得具病原性或危害環境之生物材料者,使用後應立即銷燬,並通知寄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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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及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16條的內容,所以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第十三條條文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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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