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12條,寄存機構對所受理寄存之生物材料及其相關資訊必須保密,除非有依第13條的規定,否則不能將相關的生物材料樣品及其相關資訊提供給第三人。 參考資料: - 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民國98年4月8日內政部命1020001672號令修正,有效日期民國102年4月20日)。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三人名詞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