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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1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為處理發明專利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2. 司法院得指定侵害專利鑑定專業機構。
  3. 法院受理發明專利訴訟案件,得囑託前項機構為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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