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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專利法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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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04 條規範新型專利保護範圍,限利用自然法則對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新,採形式審查不實質審查新穎性與進步性。

Q · 什麼樣的創新可以申請新型專利?

限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的結構性創新

依專利法第 104 條,新型專利只保護「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三類結構性創新。物品意指有形實體;形狀、構造、組合三者意指結構性的安排與配置。方法(流程、製程)、用途、軟體演算法、純粹的功能突破、醫藥組成等都不在新型保護範圍內。要保護這些創新,必須申請發明專利。

白話解讀

申請專利時你會看到三種選擇:發明、新型、設計。新型是最多人選的,因為申請快、費用低、取得證書容易。但很多發明人不知道,新型的「容易」是有代價的,而且代價藏在這條定義裡。這條限定了新型的範圍只能是「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三個關鍵詞把範圍圈得很窄:「物品」意思是要有形的實體,不是方法、不是軟體邏輯、不是純粹的用途;「形狀、構造、組合」意思是結構性的創新,不是功能的突破、不是演算法的創新。這還不是最嚴重的。更關鍵的是新型採「形式審查」,智慧局只檢查你的申請書格式對不對,不會檢查你的發明是不是真的新、是不是真的有創造性,所以有不少新型專利其實根本不該存在。你拿著這種新型專利去告人,很可能被反手舉發撤銷,然後你還要賠償對方的律師費和商譽損失。

法律定性

新型專利為專利法所定三種專利之一,依專利法第 104 條限定其保護標的為「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三類結構性創新,並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新型採形式審查制(非實質審查),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負責受理。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 10 年(專利法第 114 條)。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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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差在哪?

三個關鍵差別。第一,保護範圍:新型只保護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依專利法第 104 條),發明保護範圍廣泛包含物品、方法、用途。第二,審查方式:新型形式審查(只看格式),發明實質審查(實際判斷新穎性、進步性)。第三,保護期限:新型 10 年,發明 20 年(自申請日起算)。內行人提示:你的創新如果是結構類,新型申請快;如果是方法、軟體、醫藥組成類,必須申請發明否則根本沒保護。搞錯這個,後面的所有努力都白費。

Q2新型專利既然沒實質審查,那拿到證書有什麼用?

有用,但用法不同。新型證書本身是權利的外觀憑證,在授權、募資、宣傳上有價值。但真正要行使權利(告人侵權),必須先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法第 115 條)評估有效性,取得正面結果再行動。內行人提示:新型設計的原意是給快速商業化的產品結構使用,不是要你拿去訴訟。如果你的目標就是訴訟,從一開始就該申請發明專利。

Q3我的發明如果是一套手機 App 演算法,可以申請新型嗎?

不行。專利法第 104 條明文限定新型只保護「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App 的演算法屬於方法類,必須申請發明專利。而且軟體專利在台灣的審查標準較嚴,通常要求演算法與硬體結合或有具體技術功效,才可能通過發明審查。內行人提示:純軟體創新很多時候用著作權保護程式碼、用營業秘密保護核心演算法,反而比追求專利更實際。專利費時費錢,不是所有創新都適合。

Q4新型專利是什麼?

新型專利依專利法第 104 條,是保護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三類結構性創新的專利類型,採形式審查制度,期限 10 年。

Q5新型和發明專利差在哪?

保護範圍(新型限結構、發明含方法軟體)、審查方式(新型形式、發明實質)、保護期限(10 年 vs 20 年)、申請時間(4-6 月 vs 2-3 年)。

Q6什麼是形式審查?

智慧局只檢查申請書格式是否齊全(依第 109、110 條),不檢查發明本身是否新穎、是否有進步性,與發明專利的實質審查完全不同。

Q7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是什麼意思?

形狀指物品外觀輪廓;構造指物品內部機構或結構安排;組合指多個原有獨立使用機能物品的組合裝設(如裝置、設備、器具)。

Q8怎麼申請新型專利?

備齊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依第 106 條)→ 向智慧局申請 → 形式審查 4-6 個月 → 取得證書並公告。

Q9新型專利申請費用多少?

智慧局官費約 NT$ 3,000,加上專利師代理費約 NT$ 1.5-3 萬,總體費用比發明專利低 50% 以上,是中小企業常用選項。

Q10新型專利多久能拿到證書?

從申請到核准約 4-6 個月(形式審查),遠快於發明專利的 24-36 個月,是「快速取得權利」設計的核心優勢。

Q11怎麼證明我的新型專利可以行使?

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第 115 條)。報告正面才能依第 116 條提示對方進行警告,否則依第 117 條可能反向求償。

Q12新型 vs 設計專利哪個保護物品外觀?

形狀類創新兩者都可,但實務上:結構性外觀(如機構配置)申請新型;純視覺美感設計申請設計。設計專利保護視覺、新型保護結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実用新案法第 2 条第 1 項・第 3 条(考案の定義)
韓國실용신안법 제2조 제1호(실용신안의 정의)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 2 條第 3 款(实用新型)
德國Gebrauchsmustergesetz § 1 Abs. 1(Schutzfähigkeit des Gebrauchsmust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330504 制定)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並追繳證書:   一、違反本法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者。   二、新型專利權人為非新型專利呈請權人者。   三、說明書或圖說故意不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或故意記載不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者。   四、同一新型之說明書,與曾在外國呈請時之說明書內容不同者。

(0480109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專利權,並追繳證書:   一、違反本法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者。   二、新型專利權人,為非新型專利申請權人者。   三、說明書或圖說,故意不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或故意記載不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者。   四、同一新型之說明書與曾在外國申請時之說明書內容不同者。

(0751212 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專利權,並追繳證書:   一、違反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者。   二、新型專利權人,為非新型專利申請權人者。   三、說明書或圖式,故意不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或故意記載不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者。

立法理由刪除第四款,修正理由同第六十條,並刪除第一款「本法」二字及修正第三款之圖說為圖式。

(0821228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證書作廢:   一、違反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七條或第九十七條至第九十九條規定者。   二、新型專利權人為非新型專利申請權人者。   三、說明書或圖式,不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或記載不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者。

(0920103 全文修正)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新型專利權未經實體審查,為防範新型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影響第三人對技術之利用及開發,其行使權利時,應有客觀之判斷資料,亦即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核其意旨,並非在限制人民訴訟權利,僅係防止權利之濫用,縱使新型專利權人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亦非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就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案件,亦非當然不受理。此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設計之核心。爰參照日本實用新案法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明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其權利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1001129 全文修正)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十三條條文移列並修正之。   二、按新型之標的除物品之形狀、構造外,尚包含為達到某一特定目的,將原具有單獨使用機能之多數獨立物品予以組合裝設者,如裝置、設備及器具等,非僅限於「裝置」,為求文義精確,爰參酌日本實用新案法第一條、韓國新型法第四條及大陸專利法第二條規定,將原條文之「裝置」修正為「組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30504 制定)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並追繳證書:   一、違反本法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者。   二、新型專利權人為非新型專利呈請權人者。   三、說明書或圖說故意不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或故意記載不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者。   四、同一新型之說明書,與曾在外國呈請時之說明書內容不同者。

(0480109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專利權,並追繳證書:   一、違反本法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者。   二、新型專利權人,為非新型專利申請權人者。   三、說明書或圖說,故意不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或故意記載不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者。   四、同一新型之說明書與曾在外國申請時之說明書內容不同者。

(0751212 修正)

刪除第四款,修正理由同第六十條,並刪除第一款「本法」二字及修正第三款之圖說為圖式。

(0821228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證書作廢:   一、違反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七條或第九十七條至第九十九條規定者。   二、新型專利權人為非新型專利申請權人者。   三、說明書或圖式,不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或記載不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者。

(09201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新型專利權未經實體審查,為防範新型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影響第三人對技術之利用及開發,其行使權利時,應有客觀之判斷資料,亦即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核其意旨,並非在限制人民訴訟權利,僅係防止權利之濫用,縱使新型專利權人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亦非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就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案件,亦非當然不受理。此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設計之核心。爰參照日本實用新案法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明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其權利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100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十三條條文移列並修正之。   二、按新型之標的除物品之形狀、構造外,尚包含為達到某一特定目的,將原具有單獨使用機能之多數獨立物品予以組合裝設者,如裝置、設備及器具等,非僅限於「裝置」,為求文義精確,爰參酌日本實用新案法第一條、韓國新型法第四條及大陸專利法第二條規定,將原條文之「裝置」修正為「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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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104 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10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