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05 條規定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Q · 新型專利什麼情況會被以「妨害公序良俗」直接駁回?
主要用途是違法或鼓勵作弊的,會擋
依專利法第 105 條,新型專利申請若其主要用途為違反法律或妨害善良風俗(如賭博器具、規避測速、破解電錶等),即便技術具新穎性,智慧財產局可於形式審查階段直接駁回,不需走實體審查。判斷關鍵是「主要用途」而非「可能誤用」,中性技術(如能切菜也能傷人的刀)原則上可申請。
並不是所有有用的小發明都能拿到新型專利。專利法在保護創新之前,先設了一道道德篩網:如果你的東西「教人怎麼作弊、怎麼規避、怎麼害人」,就算技術再聰明、再有市場價值,這扇門也不會為你打開。實務上被這條擋下來的案子不多,但一旦被擋,幾乎沒有救濟空間,因為「妨害公序良俗」是國家對創新設下的價值底線。你最該擔心的不是發明本身有沒有違法,而是它的主要用途是不是只能用來幹壞事。一把刀可以用來切菜也能傷人,這種「中性技術」原則上可以申請;但一台專門用來吃角子老虎機作弊的裝置,主要用途就是違法,這條會把它擋在門外,連舉發都不用走。
專利法第 105 條為新型專利申請的不予專利事由之一,規定新型若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本條屬於形式審查即可駁回的準入條件,與發明專利第 24 條、設計專利第 124 條構成三種專利共通的道德篩網體系,劃定國家對技術創新的價值底線。
關鍵看「主要用途」。如果你的裝置 80% 用途是合法的、20% 可能被誤用,通常不會被本條擋下。但如果反過來,主要功能就是違法(例如專門用來規避測速照相),這條會直接擋下。內行人提示: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時,明確排除違法用途、強調合法應用情境,可以大幅提高過關機率。
對,新型走形式審查,原則上不審新穎性、進步性。但有兩件事即使在形式審查階段也會直接駁回:一個是申請文件嚴重不齊(第 112 條提到的形式瑕疵),另一個就是本條。妨害公序良俗是準入條件,不是實體要件。內行人提示: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發明會不會踩到這條,可以先在事務所做事前評估,比一頭熱送進去再被駁回要划算得多。
依專利法第 105 條,新型若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智慧財產局可在形式審查階段直接駁回。是專利制度設定的價值底線。
主要用途為違法、賭博、欺詐、規避法令的裝置。如吃角子老虎機作弊器、規避測速照相裝置、破解智慧電錶工具等。
公共秩序偏向客觀違反法律明文,善良風俗偏向違反一般社會通念道德。實務上常合併判斷。
第 24 條規範發明專利、第 105 條規範新型專利、第 124 條規範設計專利。客體不同但公序良俗標準一致。
30 日內提行政訴訟(依專利法第 48 條),不需先經訴願程序。逾期喪失救濟機會。
明確排除違法用途、強調合法應用情境。在請求項中加入「不包含 ⋯⋯ 用途」條款,是專利代理人實務技巧。
行政訴訟裁判費 4,000 元固定費用,律師或專利師代理費 5-15 萬起跳,視案件複雜度。
提交產品手冊、目標市場分析、銷售通路計畫、合法應用情境說明,證明違法用途為附帶可能而非主要設計目的。
第 112 條是申請文件不齊備(形式問題),第 105 條是客體本身違反公序良俗(實質道德判斷)。
本條是專利申請的准駁規定(事前審查),著作權法無類似條款(著作權採創作主義無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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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種專利公序良俗排除條款比較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核准專利之新型,每年每件應繳年費如左: 一、第一年至第五年 每年十元。 二、第六年至第十年 每年二十元。 前項年費,第一年應於領取證書時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三個月內預繳之。
核准專利之新型,每年每件應繳專利年費如左: 一、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三十元。 二、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六十元。 前項年費,第一年應於領取證書時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三個月內預繳之。
核准專利之新型,其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應於領取證書時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立法理由一、有關專利年費之金額,已併定於第七十五條而第一百十條並有準用之規定,爰予刪除。 二、專利年費之起算,為求與專利權期間改自公告日起算相配合,以及第二年以後專利年費之繳納,為求切符實際故修正之。
新型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應於專利權審查確定後,由專利局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立法理由明定第一年新型專利年費由專利局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七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八十二條至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六條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八十二條至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六條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酌作文字修正。因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有關發明專利進口權部分之規定不符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原則,而將之刪除,新型專利之準用規定自應配合修正,爰於新型專利準用條文中將第五十六條第四項刪除。
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情形,如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推定為無過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新型專利權之取得,並未經過實體審查,在未經實質要件審查即已賦予權利之情形下,為防止權利人不當行使權利或濫用權利,致他人遭受不測之損害,應要求權利人在相當審慎之情形下行使權利,即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應負有高度之注意義務。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後,若該新型專利遭到撤銷,如新型專利權人未盡相當之注意,實可推定其權利行使存有過失,原則上自應對他人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爰規定於第一項。 三、新型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固可依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二條申請新型技術報告,惟因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可能耗費時日,其間若有緊急狀況而需迅速行使其權利,抑制損害之擴大時,若仍要求新型專利權人必須取得技術報告後,始能行使其權利,顯然不符實際需要,而對權利人之權益造成不當傷害。從而,若新型專利權人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例如:在審慎徵詢過相關專業人士(律師、專業人士、專利代理人)之意見,而對其權利內容有相當之確信後,始行使權利,似不宜逕行課以責任。爰參照日本實用新案法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推定新型專利權人為無過失,爰明定於第二項。
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十六條移列。 二、刪除「衛生」二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說明三。
核准專利之新型,每年每件應繳年費如左: 一、第一年至第五年 每年十元。 二、第六年至第十年 每年二十元。 前項年費,第一年應於領取證書時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三個月內預繳之。
核准專利之新型,每年每件應繳專利年費如左: 一、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三十元。 二、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六十元。 前項年費,第一年應於領取證書時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三個月內預繳之。
一、有關專利年費之金額,已併定於第七十五條而第一百十條並有準用之規定,爰予刪除。 二、專利年費之起算,為求與專利權期間改自公告日起算相配合,以及第二年以後專利年費之繳納,為求切符實際故修正之。
明定第一年新型專利年費由專利局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七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八十二條至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六條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因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有關發明專利進口權部分之規定不符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原則,而將之刪除,新型專利之準用規定自應配合修正,爰於新型專利準用條文中將第五十六條第四項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按新型專利權之取得,並未經過實體審查,在未經實質要件審查即已賦予權利之情形下,為防止權利人不當行使權利或濫用權利,致他人遭受不測之損害,應要求權利人在相當審慎之情形下行使權利,即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應負有高度之注意義務。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後,若該新型專利遭到撤銷,如新型專利權人未盡相當之注意,實可推定其權利行使存有過失,原則上自應對他人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爰規定於第一項。 三、新型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固可依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二條申請新型技術報告,惟因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可能耗費時日,其間若有緊急狀況而需迅速行使其權利,抑制損害之擴大時,若仍要求新型專利權人必須取得技術報告後,始能行使其權利,顯然不符實際需要,而對權利人之權益造成不當傷害。從而,若新型專利權人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例如:在審慎徵詢過相關專業人士(律師、專業人士、專利代理人)之意見,而對其權利內容有相當之確信後,始行使權利,似不宜逕行課以責任。爰參照日本實用新案法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推定新型專利權人為無過失,爰明定於第二項。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十六條移列。 二、刪除「衛生」二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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