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新型專利申請須備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四件,以齊備日為申請日;外文本可先卡位。
Q · 新型專利怎麼搶申請日?文件還沒寫完能送嗎?
四件齊備那天才算申請日,外文本可卡位
依專利法第 106 條,新型專利必須備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四份文件,以「全部齊備之日」為申請日,缺一不可。第三項保留外文本卡位後門: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若以外文本先提出,並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仍以外文本提出日為申請日。逾期未補中文本則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
在新型專利的世界,時間比文件的完整度重要。本條告訴你兩件事:申請時要準備什麼,以及最關鍵的,你的「申請日」是哪一天。為什麼申請日這麼重要?因為專利制度是「先申請主義」,誰先到誰贏。同樣的點子,你比競爭對手晚了一天送進智財局,這個專利就是別人的,你一輩子都翻不了身。本條最隱藏的武器在第三項:你可以「先用外文本卡位」。中文說明書還沒寫完?沒關係,先把英文本送進去就能取得申請日,再用兩個月補中文本。這個制度設計給急著卡位的人留了一道後門,但大多數人根本不知道它存在,硬是要等中文本完美才送件,結果被搶先一步。
專利法第 106 條規範新型專利申請的程序要件與申請日認定。申請須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日認定採「四件齊備主義」,並保留外文本提出之日作為申請日的緊急通道,呼應先申請主義對時間明確性與申請人準備彈性的雙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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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明家可以自己送件,智財局有「線上申請系統」,準備好四份文件就能上傳。但實務上強烈建議找代理人,因為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直接決定保護強度,寫得太窄保護不到產品,寫得太寬會被駁回。內行人提示:找代理人時不要只看價格,要看他能不能幫你「設計」申請專利範圍,而不是只負責翻譯交件。
完全合法且常用。專利法第 106 條第三項明文規定。但有兩個條件:第一,外文本必須是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三項都有,不是只送一張草圖;第二,必須在智財局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通常 2 個月。內行人提示:補正中文本時必須與外文本實質一致,不能藉機擴大範圍,否則中文本以補正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
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五項,缺一不可。
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四件齊備那天就是申請日。
以外文版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先提出申請取得申請日,後補中文本的制度。
新型只限物品形狀構造、形式審查、10 年期;發明範圍廣、實體審查、20 年期。
備齊五份文件後可透過智財局線上申請系統、親送或郵寄,以實際收件日為準。
在智財局指定期間內(通常 2 個月)提出與外文本實質一致的中文本,必要時可申請展期。
官費約 3,000 元,委任專利代理人額外 1.5-5 萬元視撰寫複雜度。
形式審查通常 4-6 個月內作成處分,較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2-3 年大幅縮短。
產品具有物品形狀構造改良且想快速保護選新型;技術方法或大幅革新選發明。
急著卡位選外文本;中文本完備有助降低後續形式審查補正風險。
| feature | 新型專利 | 發明專利 | 設計專利 |
|---|---|---|---|
| 申請日認定 | 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四件齊備之日 | 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齊備之日(圖式視必要) | 申請書、說明書、圖式齊備之日 |
| 外文本卡位 | 可(第 106 條第 3 項) | 可(第 25 條第 3 項) | 可(第 125 條第 3 項) |
| 審查制度 | 形式審查 | 實體審查 | 實體審查 |
| 保護期間 | 申請日起 10 年 | 申請日起 20 年 | 申請日起 1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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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有專利權之新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有專利權之新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有專利權之新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為加強保障專利權人之權益,對於侵害專利權者,自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惟以係經濟性犯罪型態,乃僅提高所科之罰金,期能發揮惕勵作用。 二、將原訂罰金「三千元以下」,提高為「一萬元以下」。
偽造有專利權之新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提高罰金上限,理由同第八十九條說明。
稱新式樣者,謂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 稱聯合新式樣者,謂同一人因襲其另一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
稱新式樣者,謂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稱聯合新式樣者,謂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按新式樣專利與發明、新型專利之主要區隔,在於新式樣專利著重於新式樣專利著重於視覺效果之增進強化,故明定創作須透過視覺訴求始受本法保護。 二、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聯合新式樣乃同一人因襲原有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爰將現行條文之「另一」修正為「原」。
新型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型專利物品之權。 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參照TRIPs第二十八條規定,物品專利權人,得禁止第三人未經其同意製造、使用、為賣要約(offering for sale)、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其專利物品。故國際上已將『為販賣之』列為專利權之效力範圍,爰參酌國際法例後增訂之,以符合國際規範。 三、修正第二項。按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申請專利範圍必須記載構成新型之技術,以界定專利權之重要事項。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創作說明及圖式係屬地位,未曾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事項,固不在保護範圍之內;惟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僅就請求保護範圍之必要敘述,既不應侷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字面意義,也不應僅作於為指南參考而已,實應參考其創作說明及圖式,以瞭解其目的、作用及效果,此種參考並非如現行條文所定「必要時」始得為之,爰參考歐洲專利公約第六十九條規定之意旨修正為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申請新型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新型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未於前項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申請新型專利應備具之文件、申請日之認定及相關補正事項,係依原條文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二十五條發明之規定,惟因申請發明專利未必應備具圖式,致準用發明專利之規定時,易造成新型是否必須備具圖式之爭議,爰於本條獨立規定,不再準用發明專利之規定。 三、第一項明定申請新型專利之應備文件。 四、第二項明定申請新型專利,係以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五、第三項係參照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按申請日之認定,原則上須於申請時提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未提出中文本而先以外文本提出者,如能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得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六、第四項係參照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說明四、(二)。
偽造有專利權之新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有專利權之新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為加強保障專利權人之權益,對於侵害專利權者,自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惟以係經濟性犯罪型態,乃僅提高所科之罰金,期能發揮惕勵作用。 二、將原訂罰金「三千元以下」,提高為「一萬元以下」。
提高罰金上限,理由同第八十九條說明。
稱新式樣者,謂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 稱聯合新式樣者,謂同一人因襲其另一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
一、修正第一項。按新式樣專利與發明、新型專利之主要區隔,在於新式樣專利著重於新式樣專利著重於視覺效果之增進強化,故明定創作須透過視覺訴求始受本法保護。 二、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聯合新式樣乃同一人因襲原有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爰將現行條文之「另一」修正為「原」。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參照TRIPs第二十八條規定,物品專利權人,得禁止第三人未經其同意製造、使用、為賣要約(offering for sale)、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其專利物品。故國際上已將『為販賣之』列為專利權之效力範圍,爰參酌國際法例後增訂之,以符合國際規範。 三、修正第二項。按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申請專利範圍必須記載構成新型之技術,以界定專利權之重要事項。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創作說明及圖式係屬地位,未曾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事項,固不在保護範圍之內;惟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僅就請求保護範圍之必要敘述,既不應侷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字面意義,也不應僅作於為指南參考而已,實應參考其創作說明及圖式,以瞭解其目的、作用及效果,此種參考並非如現行條文所定「必要時」始得為之,爰參考歐洲專利公約第六十九條規定之意旨修正為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一、本條新增。 二、按申請新型專利應備具之文件、申請日之認定及相關補正事項,係依原條文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二十五條發明之規定,惟因申請發明專利未必應備具圖式,致準用發明專利之規定時,易造成新型是否必須備具圖式之爭議,爰於本條獨立規定,不再準用發明專利之規定。 三、第一項明定申請新型專利之應備文件。 四、第二項明定申請新型專利,係以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五、第三項係參照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按申請日之認定,原則上須於申請時提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未提出中文本而先以外文本提出者,如能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得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六、第四項係參照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說明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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